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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,分别皂白,严办诬告、讼棍

2022-10-29 01:38:50 发布 浏览 727 次

第九条,分别皂白,严办诬告、讼棍。

直隶民情朴厚,刚直好善之风甲于天下,而健讼逞刁者亦复不少。或贫民挟仇讹诈,砌词上控,希图拖累富民;或莠民聚众相谋,动以钱粮差徭控告官长,藉大题为敛钱之计;或讼棍扛帮不胜,复以诈赃毙命控告书差,藉延讼为啜之计。种种幻态,不可言状。一经批饬提省,则奸计得行而无辜受累。嗣后省控之案,院司不可轻于批准,情节支离,批词即宜斩截,不可用“姑准饬府查复”等语。少准一谎状,即多造一阴功。其必须准理者,不可轻批提省,但责成本管知府,秉公研讯,或委贤明之员前往会讯。其提省审办者,则须剖分皂白,实究虚坐。理无两是,势不两存。近来直隶京控、省控之案,一经发交谳局,平日则多方弥缝,临结则一味含糊。告官得实者,承审官回护同僚,但议以不应重不应轻之咎;告吏得实者,承审官删改情节,但科以笞杖及除名之罪;其控告全系虚诬者,则又曲庇奸民,惟恐反噬,但以“怀疑妄控”及“愚民无知”等语了结之。奏交之案,十审九虚;刁讼之民,十虚九赦。问官皆自命为和事之人,讼棍皆立身于不败之地。皂白不分,莫此为甚。

自今以往,凡京控、省控重案,本部堂率属议狱之初,即当确究虚实。审实者,即治被告以应得之罪;虚诬者,即治奸民以诬告之罪。黑白较然,不稍含混,一变向来麻木不仁之习。讼棍之积猾玩法者,除照律科断外,再加严刑以痛苦之。本部堂惩治他犯,恪遵律例;独至治盗贼讼棍,则当格外从严。冀以救一时之弊,有识者尚鉴亮焉。

第十条,奖借人才,变易风俗。

严惩讼棍,邪气虽除而正气不伸,则风俗仍难挽回。风俗之美恶,主持在县官,转移则在绅士。欲厚风俗,不得不培养人才。

古者乡大夫宾兴贤能,考其六德、六行、六艺而登进之。后世风教日颓,所谓六德者,不可得而见矣。至于六行,曰孝、友、睦、姻、任、恤。孝友,则宗族敬服;睦姻,则亲党敬服。今世未尝无此等人也。任则出力以救急,恤则出财以济穷。今世亦未尝无此等人也。六艺曰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。今世取士,用文字、诗赋、经策。其事虽异,其名曰“艺”则一也。

今之牧令,即古乡大夫之职,本有兴贤举能之责。本部堂分立三科以求贤士:凡孝友为宗族所信,睦姻为亲党所信者,是为有德之科;凡出力以担当难事,出财以襄成义举者,是为有才之科;凡工于文字、诗赋,长于经解、策论者,是为有学之科。仰各州县采访保举,一县之中,多者五六人,少者一二人。其全无所举及举而不实者,该牧令皆予记过。教官如确有所见,亦可随时禀保。举有德者,本部堂或寄匾额以旌其宅;或延致来省,赐之酒食,馈之仪物。举有才者,本部堂或饬属派充团长,酌给薪水;或调省一见,札令帮办捕务。举有学者,本部堂或荐诸学使,量加奖拔;或召之来省肄业,优给膏火。每州每县,皆有数人为大吏所知,则正气可以渐伸,奸宄因而敛迹。此虽与清讼无涉,而端本善俗,尤在于此。用一方之贤士,化一方之莠民。芳草成林,荆棘不锄而自悴;鸾风在境,鸱枭不逐而自逃。诸良吏无以为迂而忽之!

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

一、催解粮租等银,自奉文之日起,限二十日报解登程。如以空言搪塞,逾限不解,记过一次。再勒限若干日清解,如再逾违,记大过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一条。

一、催解犯证,初次酌限若干日。初限已满不解者,该州县记过一次。再勒限若干日,二限已满不解者,又记过一次。再行勒限若干日,合计以三过月为率,仍不解者,记大过一次。如捏报外出及患病等情,或有贿纵情弊,另行严参。如人证在五名以上,能于初限内全数提解者,准记功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一条。

一、饬该管道府厅州,先查大概情形之件,上司勒限若干日,除去行文往返程期,届期不复者记过一次。再勒限若干日,仍不复者,或分别记过,或另行示惩。临时酌办,至饬各州县录案详复之件,上司勒限十日,除去行文往返程期,届期不复者,记过一次。再勒限若干日,仍不复者,记大过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一条。

一、定例原问官审断不当,或犯供翻易,另委贤员审理。委员限一个月定拟,院司限一个月核转,统限两个月完结。至京控案件,定例奏交之案限两个月完结,委员亦应限一个月定拟,院司亦限一个月核转。咨交之案,限四个月完结,委员亦应限两个月定拟,院司亦限两个月核转。嗣后首府、谳局均应恪遵此例。凡八年新到之案,从四月初一日起,如有人卷已齐,无故逾限者,承审之正委员,每案记过一次,至道府厅州奉札委审案件,由承审衙门于奉文半月内,开折报查,另行勒限饬遵此在《事宜》第二条。

一、七年腊底以前,府局承审京控、省控之案,积压已至一百三四十起之多,嗣后首府、谳局应分前后左右四股,每股认办积案三十馀起,每月须各完结三起,其结案不及三起者,合股公同记过一次。其结案四起者,公同记功一次。其结五起以上者,记大功一次。凡谳局公同记功,如一股有三员记功,三次即系每员一功矣。记过者亦然。有记大功三次者,立即委署一缺,并准仿江苏之例,于清讼案内奏奖。凡谳局公同记过者,出局时即注销,不与他过一体积算,以谳局结狱不易,赏宜重而罚宜轻也此在《事宜》第二条。

一、相验尸身,须即日亲往验讯明确,如无故逾延一两日者,记过一次。如或委佐杂代验,或任令刑仵滋弊,或因迟久始验以致尸身腐烂,供情游移者,每案记大过一次。三八告期不亲自收状者,记过一次。所谓六事宜躬亲者,惟此两事易于访察,故特为指出此在《事宜》第三条。

一、管押人犯,并不开明名姓、事由、月日,悬牌示众者,记过一次。因而书差舞弊私押者,记大过一次。或虽悬牌而牌上所开之人,与在押及月报之数不符者,亦记大过一次此在《事宜》第四条。

一、寻常命案,定例自获犯之日起,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。斩绞立决命案,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。大小盗案,定例自获犯之日起,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。军流以下、徒罪以上杂案,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。州县自理词讼,定例限二十日完结。自同治八年四月起,均应恪遵部例,不准违逾。如有逾限一个月,记过一次;逾三个月,记大过一次。其例应两个月拟解者,逾限四个月;其例应三个月拟解者,逾限五个月;均再记大过二次此在《事宜》第六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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